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8-07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同时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第6-10项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5 月 1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交 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一层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联席总裁赵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 1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1,328,019,1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501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446,39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1285%。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 25 人,代表股份 1,331,465,523 股, 占总股本的 49.6301%。 其中,中小股东人数为 21 人,代表股份 5,385,712 股,占总股本的 0.2008%。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其中议案9、10审议事项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第6-10项议案属于涉及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 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36,1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2、审议通过《2017 年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36,1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3、审议通过《2017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36,1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4、审议通过《2017 年财务报告》; 2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36,1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5、审议通过《2017 年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36,1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65,5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5,385,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为 0 票,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36,1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5,356,3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41%;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为 29,4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9%。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36,1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3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29,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5,356,3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41%;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为 29,4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9%。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议案》,该项议案关 联股东赵冬先生、杨丽晶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24,524,65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5,385,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项议案关联 股东何巧女女士、唐凯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2,326,58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为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为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 5,385,7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为 0 票,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27,968,29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4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3%;反对票为3,497,22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7%;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331,465,52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 事分别就2017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2017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任 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等方面作了述职报告。 《 独 立 董 事 述 职 报 告 》 已 全 文 刊 载 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奂佶律师、汤士永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 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