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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园林: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2018-07-20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8-122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于
2018年7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需进行
相应调整:

                                      调整前            调整后
         首次授予行权价格             8.86 元           8.80 元
         预留授予行权价格            16.60 元           16.54 元


    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6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2、2016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156,700 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
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8,711,947 股的 0.51%。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4,726,900 份,预留授予 429,800 份。首次授予行权价格为 22.28 元,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
起 60 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
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四期匀速行权。预留的 429,800 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
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
行权日内按 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
       3、2016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
案》,因公司已完成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拟对首次授予
的行权价格由 22.28 元调整为 8.89 元,尚未行权的数量由 472.69 万股调整为
1181.7250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行权的数量由 42.9800 万股调整为 107.4500
万股。
       4、2016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
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由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 152 名激励对象中有 16 人因个人原
因离职,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52 人调整为 136 人,取消离职 16
人对应的拟授予的 1,372,750 份期权,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 1181.7250 万份调
整为 1044.4500 万份。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行权价
格为 8.89 元,授予数量为 1044.4500 万份,授予激励对象为 136 人。
    5、2016 年 9 月 7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登记工作,期权简称:东园 JLC4,期权代码:037721。
    6、2017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
定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
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107.450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7 年
3 月 15 日,行权价格为 16.63 元。
       7、2017 年 7 月 2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
根据《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对首次授予的行权
价格由 8.89 元调整为 8.86 元,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 16.63 元调整为 16.60
元。
    8、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由于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 4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第三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36 人调整为 93 人,对应的
3,051,000 份期权予以注销,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 10,444,500 份调整为 7,393,500
份。
    9、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
议案》,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1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考核未达
标当注销其本年度的股票期权(225,190 份),其他 81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满足行权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81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总
数为 1,623,204 份。
    10、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完成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工作。81 名激励对象共行权 1,623,204 份,并向公司缴纳
了行权款共计 14,381,587.44 元。行权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 1,623,204 股,该部
分股票已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上市流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若在行权前东方园林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 P0×(P1+P2× n )/【P1×(1+n )】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
    2018年5月16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82,778,4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5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共派发现金总额174,380,601.46元。公司2017年度不送红股,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根据公司2018年7月6日刊登的《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18-111,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
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月13日。目前,公司已经完
成相关权益分派实施工作。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情况,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对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每股的派息额=8.86 元-0.065 元
= 8.80 元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每股的派息额=16.60 元-0.065 元
= 16.54 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
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第
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律师的结论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激励计划授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三期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