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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园林: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2019-06-28  

						                 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 20 号 5 号楼 236、238 室)
                        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了发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6 东林

02”,债券代码“112426.SZ”,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李勇、

王刚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经办律师“)为本期债券的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

称“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本所指派李勇、林松海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并对会议表决过程进行了见证。根据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核查以及见

证情况,本所律师现就本次会议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发行人召集。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

    议案一:《关于“16 东林 02”增加一次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调整“16 东林 02”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中利率调整幅度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调整“16 东林 02”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告时间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由发行人提出,并随同《会议通知》公告了议案内容。

    经对《会议通知》内容的核查,发行人发布的《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的人员、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和登记方式、表决程序及效力、发行人联系

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及代表的表决权

    1、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

    (1)截止债权登记日(2019 年 6 月 21 日(星期五))登记在册的”16 东林 02

“之债券持有人(以 2019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00 时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

    (3)发行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2、拟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 17:00 前通过向发行

人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交参会回执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参会登记;
    3、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经超过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且

有表决权二分之一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可生效。

    下述债券持有人没有表决权,且应回避: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超过 10%股权的发行人股东;

    (2)发行人及上述发行人股东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对截止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及截止参会登记

时间届满之时发行人收到的参会回执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后确认:

    截止 2019 年 6 月 21 日 15:00 登记在册的 16 东林 02 债券持有人共计 48 名,持

有债券数量共计 6,000,000.00 张,代表 6,000,000 份表决权;

    截止 2019 年 6 月 24 日 17:00,发行人共计收到有效参会回执 9 份,共有 9 名在

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进行了参会登记,共计持有本期债券数量 4,043,950

张,上述债券持有人不存在“为持有发行人超过 10%股权的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

及上述发行人股东的关联方”的情形,合计拥有 4,043,950 票有效表决权,占持有本期

债券未偿还数量总额且有表决权的 67.4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所代表的表决权,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方式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 14:00-15:00 在北京市

朝阳区酒仙桥电子城IT 产业园 104 号楼召开,不能到会议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可以通过登录电话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委派的代表主持了本次会议,经参会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发行人的代表、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委派的代

表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对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

审议及投票表决。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本次会议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见证的情况,本次会

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超过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且有表决

权二分之一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可生效。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在会议现场或通过电话

进行投票。通过电话投票的债券持有人并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交了《“16 东林

02”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过程,经见证,本次会议共收到有效表决票 9 张,代表 4,043,950 票表决权。根据投

票结果,本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16 东林 02”增加一次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代表 4,043,950 份表决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67.40%;

    反对 0 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0 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

    弃权 0 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0 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二《关于调整“16 东林 02”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中利率调整幅度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代表 4,043,950 份表决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67.40%;

    反对 0 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0 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

    弃权 0 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0 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三《关于调整“16 东林 02”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告时间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

    同意 9 票,代表 4,043,950 份表决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67.40%;

    反对 0 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0 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
    弃权 0 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0 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经核查、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召开程

序、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募集说明书》、

《会议通知》的规定,本次会议以及赖以形成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各项议案表决结果的

表决权以及表决过程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自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

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李勇



负责人:   王刚                             经办律师:    林松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