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拟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关联交易的 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预计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各类交易事项为关联交易,且交 易定价公允,能够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 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此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没 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扈纪华) (刘雪亮) (孙燕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