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9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
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担保的对象均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风
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且由其他少数股东或金融机构对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反
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上述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陆承平 李新春
邓尔慷
201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