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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大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7-17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
现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查阅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业务资质,我们
认为该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及能力。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