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 现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查阅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业务资质,我们 认为该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及能力。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