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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泰控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0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587 号


致: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1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 年 10 月 29 日,贵公司董事会
收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25.54%股份的股东补建先生提出的临时提案,并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开发布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
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4:40 在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
产业园区蜀西路 42 号 C1 栋贵公司总部 1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朱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议题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38 人,代表股份 390,309,16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224%。除贵公司股东
(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台大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8,711,106 股,获得当选。


    1.02 选举曾彬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68,711,108 股,获得当选。


    2.《关于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2,205,3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9237%;反对 8,103,8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6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2,048,0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8834%;反对 8,261,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6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调整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76,646,9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0002%;反对 11,621,5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30%;弃
权 2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台大春、曾彬当选为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洁




                                                      徐   明




                                                 2018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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