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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泰控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2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092 号


致: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

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4:40 在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

产业园区蜀西路 42 号 C1 栋贵公司总部 1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朱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6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议题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2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投票统

计结果,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04 人,代表

股份 398,435,15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8.912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

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93,672,5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8047%;反对 4,748,1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17%;弃

权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93,672,5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8047%;反对 4,736,6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88%;弃

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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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台大春、曾彬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93,901,7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8622%;反对 4,526,1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60%;弃

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第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臧   欣




                                                      刘雪晴




                                                 201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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