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6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基于独立判
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董事候选人宋华梅女士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推荐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宋华梅女士未有《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补选宋华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 越:
罗 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