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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山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9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后,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

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至2017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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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增担保。2016 年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苏州南山新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共计 3.2 亿元,其中抵押

担保 2.2 亿元,连带责任担保 1 亿元。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

他担保情况。

二、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要求,

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变更对公司当年净资产和净利

润不产生影响,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变更的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山地产收购上海南山

所持武汉盘龙公司 100%股权,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整合集团资源,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带来积极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定价公允合理,本次

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田俊彦先生、

张建国先生、王世云先生、李红卫先生、陈雷先生依法回避表决。本

次购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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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南山地产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收购武汉

盘龙公司 100%股权的事项。

四、关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并向管理层询问核对了有关

情况,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

断,现就本报告发表以下意见:

    1、我们认为中开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

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

的严格监管。

    2、未发现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

公司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

存在风险问题。

    3、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4、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做了回避,符合有

关法规的规定。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忠付、张阜生、夏新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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