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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山控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4  

						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南山控股         公告编号:2017-054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13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交
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17年11月12日下午3:00至2017年11月13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卓越后海中心18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1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俊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423,721,76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82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深圳)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423,589,562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75.822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32,2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0%。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股份1,030,946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549%。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
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23,690,9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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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1,402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76.7023%;反对30,8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977%;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125%;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75%;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23,690,3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
3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0,802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76.2485%;反对31,4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515%;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9,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543%;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57%;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元清律师、胡冬智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南山控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山控股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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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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