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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山控股:《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2-01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

  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六路
区科技南十二路 007 号九洲电器大厦五楼
                                        8 号赤湾总部大厦 25-26 楼 邮编:518068
A室    邮编: 51805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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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的方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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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查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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