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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山控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11月)2018-12-01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以及《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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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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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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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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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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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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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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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三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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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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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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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
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
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
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
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后,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会负责按
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媒体上
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对有
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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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
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不超过”,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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