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是基于公司的实际需求,对公司合肥岗集项目的后续实施具有积极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关 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忠付、张阜生、夏新平、西小虹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