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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山控股:关于公司债券“12地基债”本息兑付暨摘牌的公告2019-12-13  

						 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南山控股    公告编号:2019-082

 债券代码:112140       债券简称:12基地债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基地债”本息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12 基地债”最后交易日:2019 年 12 月 16 日

      债券“12 基地债”摘牌日:2019 年 12 月 17 日

      债券“12 基地债”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2 月 16 日

      债券“12 基地债”兑付日:2019 年 12 月 17 日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发行人”)于 2012 年 12 月 17 日发行的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

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2 基地债”、债券

代码 112140)将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支付“12 基地债”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

    根据《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深圳赤湾石油基

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

                                1
告书》”)有关条款规定,为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情况概述

    1.债券名称: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 基地债

    3.债券代码:112140

    4.发行总额:人民币 5.7 亿元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

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 年期,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5.78%,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5

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 5 年末,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在存续期限后面 2 年票面利率将仍维持原

有票面利率 5.78%不变。

    8.起息日:2012 年 12 月 17 日

    9.付息日: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2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

另计利息)。

    10.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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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担保情况: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

的还本付息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债券信用级别: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

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基地债跟踪评级报告(2019)》

(信评委函字[2019]跟踪355号),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

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6.本期债券回售情况:本公司在本期债券第5年末(2017年)

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12基地债”后面2年票面利率维持5.78%不

变。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2基地债”

的回售数量为100,110张。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

公告》(公告编号:2012-64),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78%,每10

张“12基地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7.80元(含税)。扣税后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兑

付兑息金额为1,046.24元(扣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非居

                                3
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本期债券的利息暂免征

税,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兑付兑息金额为

1,057.80元(不扣税)。

   三、本期债券兑付安排

    1.最后交易日:2019 年 12 月 16 日

    2.摘牌日:2019 年 12 月 17 日

    3.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2 月 16 日

    4.兑付日:2019 年 12 月 17 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基地债”

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工作。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申请,本

公司将在本次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

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

                                 4
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兑付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

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

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兑付相关咨询机构

    1.发行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联系人:蒋俊雅、刘逊

    电话: 0755-26853551

    传真: 0755-26694227

    2.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颜吉广

    电话:010-85556362

    传真:010-85556405

    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1899321

    传真:0755-25987133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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