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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焦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8-04-18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7 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
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
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
险。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
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能够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实际薪酬和所披露的薪酬
一致,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字(2018)第 0371 号《审
计报告》确认,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73,154,210.63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 14,730,565.53
元 , 加 上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424,240,697.39 元 , 减 去 本 年 度 已 分 配 利 润
117,500,000 元,本年度末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65,164,342.49 元。公
司拟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35,000,000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 元(含税),共计派发 117,5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247,664,342.49 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匹配性。我们同意
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年度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
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遵守会计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为公司出具
的各项专业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同意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授权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
公司收益,不影响现有项目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且能有效执行,能确保公司
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的顺利开展。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上述议案至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
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预计,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
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朱利民、耿强、耿成轩

                                                   2018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