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0900 传真/Fax: + 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0 年 4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聘请,指派周峰、虞玮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在南京市江 北新区星火路软件大厦 A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 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 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 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7 日下午 2:00 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软件大厦 A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4,639,2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8917%。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 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25,4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2.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2.03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2.04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2.05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2.06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2.07 限售期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2.0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2.09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其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9.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64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0%;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7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574%;反对 19,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4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周 峰 虞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