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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联发展: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2019-03-28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亚联发展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9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亚联发展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19 年 3 月 8 日,亚联发展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 年 3 月 15 日,亚联发展董事会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黄喜胜先生的《关
于向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的函》,该临时提案已经亚联发展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亚联发展
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告了《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后海大道 2388 号怡
化金融科技大厦 2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永彬先生主持。
    亚联发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亚联发展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2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8 人,代表股份 115,025,506 股,占亚联发展股本总额的 29.2596%。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亚联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亚联发展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亚联发展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申请
基本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15,018,906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股份 6,6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股份 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关于公司与相关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15,015,606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股份 9,9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股份 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3
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郑曦林




                                 经办律师:
                                                       郑曦林




                                                       陈光耀




                                                 2019 年 0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