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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生药业: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0-31  

						                                证券代码:002317          公告编号:2014-085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3:00 至 2014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绍日先生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4 人,代表股份数为 186,786,00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65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7 人,
代表股份数为 176,723,4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292%;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062,5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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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
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786,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931,00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786,0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931,00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张圣怀律师、陈志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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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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