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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5-10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10,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

持,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融资效率,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不高于公司的融资成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不提供相应抵押或担

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

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悦             蓝海林          沙振权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