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28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0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施行;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规定,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及修订,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相应的会计
准则。
(二)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
(三)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政府
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
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
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新颁布的会计准则
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新颁布的会计准则
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
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