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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3-28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拟提交珠
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已
事先与我们进行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本次由控股股东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实施财务资助而产生
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借款利率执行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高于公司的融资成本。公司接受控股股东的财务资
助,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关联董事周宇斌先生、黄捷先生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悦             蓝海林           沙振权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