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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通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9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通知要求对公
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根据该通知要求,公司对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按文件规定编制财务
报表。
   (二)变更日期
    公司于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开始按照前述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三)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
数据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资产负债表
    1、“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
款”项目;
    2、“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 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 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 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 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 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
款” 项目;
    6、“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 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 项目;
    7、“专项应付款” 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 项目;
    8、“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二)利润表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
    2、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
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行核算项
目内容调整;
    4、“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
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的其他综合收益”。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相关
规定,不会对公司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本年
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董事会对该
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