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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8-10-30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蓝海林              沙振权            王   悦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