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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通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2-15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12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补

充,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激励;
   1     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司股份的活动。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
         (二)要约方式;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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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项、第(五)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 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 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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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5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
    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关联交易   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关联交
    事项;                                 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事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他事项。                             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10%的担保;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6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资产10%的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
                                         保。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7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方案;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奖惩事项;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总裁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总裁的工作;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总裁”、
        “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副总裁”即《公司法》中所称的“经
        “以外”、“低于”、“多于” 、“过半”、 理”;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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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不含本数。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过半”、“超
                                                  过”不含本数。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