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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英农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18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18-054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
起实施。对于实施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
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
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跨级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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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7年度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化,仅对公司财务报告产
生相关影响,具体如下:《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实施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且公司2017年度仅涉及损
益科目间的调整,不影响当期损益,也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根据财
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
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本公司执行上述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持有待售
资产”行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在利润表中增加“资产处置收
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
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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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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