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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环科: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08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8-078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
告》,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9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13: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 年 9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6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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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
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2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北仑保税南区曹娥江路 22 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方洁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192,268,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800%(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379,377,067 股,系公司总股本 398,034,348 股减去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股份数量 18,657,281 股计算得到,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190,390,83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85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77,6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949%;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监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 4,675,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798,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375%;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77,6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94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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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238,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
    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645,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84%;
    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1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雪婷律师、张帆影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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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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