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1622000
申报时间:2019 年 4 月 19 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为上海普
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或“公司”)2017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 目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保荐代表人 吕晓斌、赵明
电话 010-6857071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 目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324
公司简称 普利特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 2855 弄 1 号 1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 号
公司网址 www.pret.com.cn
法定代表人 周文
董事会秘书 储民宏
证券事务代表 杨帆
电话 021-6921009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2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披露
年报披露时间:
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普利特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普利特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
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公司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发行人募
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
报告;
5、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8、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
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
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
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预先核查及
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公司 2017 年
和 2018 年年报披露时间分别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2019 年 4 月 12 日。持续督
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普利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普利特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资金管理、募集资金
存储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和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情形,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在所有
重大方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已
按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存在持续督导期间业绩下滑的情形。公司 2017 年度业绩下滑主要系营
业毛利下降、管理费用上升导致营业利润下降所致;2018 年度业绩下滑主要系
毛利率下滑以及期间费用增幅较大导致营业利润下降所致。在公司上游化工原材
料价格涨幅明显以及汽车产销量呈下降趋势的双重不利影响下,保荐机构建议,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经营策略,加强经营管理,
防范经营风险,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
护投资者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吕晓斌 赵 明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