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10-24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2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4]371 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600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 股)。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6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95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 859,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3,296,000 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
人民币 845,904,000 元,上述资金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4]48020010】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并根据 2014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 201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平安大厦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招商银行深圳创维大厦支行(以下上述银行统称“商业银
行”)分别设立了 11014674576003、11014689629001、20000024921800000
870612、20000028098000001561264、755901872710506 五个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广东云浮洪涛装饰高新石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天津市洪涛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以及相关商业银行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截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如下表所示(不含利息)。
募投项目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平 1101467457600
广东云浮洪 36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安大厦支行 3
涛装饰高新
石材产业园 广东云浮洪涛装饰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平 1101468962900
项目 高新石材产业园有
安大厦支行 1
限公司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2492180
天津市洪涛 28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司深圳高新园支行 0000870612
装饰产业园
项目 天津市洪涛装饰产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2809800
业有限公司 司深圳高新园支行 0001561264
补充流动资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 招商银行深圳创维大 7559018727105
209,200,000
金 份有限公司 厦支行 06
二、公司(子公司)若存在闲置募集资金,准备以定期存单方式在商业银行
存放的,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招商证券指定
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子公司)存单开立后,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招商证券提供定期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公司(子公司)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
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三、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招商证券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招商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子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
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子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迎、张欢欢可以随时
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子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商业银行按月向公司(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方。商业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子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以
较低者为准)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八、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银行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子公司)或
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子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子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
议》的,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招商证券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四)
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招商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