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洪涛股份:投资理财业务制度(2015年4月)2015-04-28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业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
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进行的中短期理财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2)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或者以
银行存款、金融债、国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投资标的
的理财产品。
    本制度不适用于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以及风险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投资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进行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
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公司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
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业务的最终审批机构。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投资理财事项:
单笔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内且当年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0%的投资理财交易;单笔理财金额超过最近
                                      1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或当年累计投资理财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总额 50%的投资理财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单笔理财金额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的投资理财事项(不含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投资理财)。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财
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
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审批、筹措投资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
理投资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和保管。财务总监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投资理财业
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
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投资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九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投资
理财的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投资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 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书面同意后,投资理财业务根据金额大小及总
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 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
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
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总经理。每月 5 日前,财务部将投资理财业务的
盈亏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和审计部;
    (四) 投资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投资理财业务本

                                     2
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 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
审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
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
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2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