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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涛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9-30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7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9 月 28 日--2015 年 9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
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至 9 月 29 日下午 15:
00 期间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 17 号洪涛股份一楼大会
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449,569,82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4.8877%。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85,937,54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8.534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3,632,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6.3534%。
       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3,632,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 6.353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
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收购
股权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5,937,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0%;
       网络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3,609,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646%;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 63,609,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6%;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召
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