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洪涛股份: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的公告2017-03-10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7
债券代码:128013          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
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7年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
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
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17年2月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和
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7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
于2017年2月15日披露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3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首次授予的311名激励对象中,因公司董事李庆平、副总经理刘文苑在授予
日2017年3月9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将暂缓向上述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140
万股,待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两名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事宜;1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综上,
本次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11名变更为294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公司董事李庆平、副总经理刘文苑在授予日2017年3月9日前六个月内存在
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暂缓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140万股;且因15名激
励对象离职或个人原因相应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数合计15万股;调整后,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700万股变更为4545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294人,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545万股。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
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八、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及财务顾问的核实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因公司董事李庆平、副总经理刘文苑在授予日 2017 年 3 月 9 日前六个月内存
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暂缓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140 万股;且因 15
名激励对象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数合计 15 万股。综上,本
次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11 名变更为 294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4700 万股变更为 4545 万股。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数量的相
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
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名单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上述调整符合《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第三
期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以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作出了调
整。经核查后,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的必要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3、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律师意见
    5、财务顾问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