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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涛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21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6
债券代码:128013            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2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19 日—2019 年 11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 28 号洪涛股份大厦 22 楼会
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载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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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8 人,代表股份 488,570,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103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81,576,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543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2 人,代表股份 6,994,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5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12,290,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837%。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296,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23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2 人,代表股份 6,994,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59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84,983,43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2659%;反对 2,8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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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771%;弃权 76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2,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4,113 股,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所 持股份 的 70.8175% ;反对
2,81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413%;弃权 767,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412%。
    2、审议通过《关于向下修正“洪涛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82,407,21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7386%;反对 6,16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27,893 股 ,占出席 会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份 的 49.8571% ;反对
6,163,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142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持有“洪涛转债”的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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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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