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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太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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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浙江永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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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
第五大道 1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和 2017 年 12 月 14 日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的网络投票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进行;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01,832,48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62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7,723,1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627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09,3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4997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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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788,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3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01,243,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5%;反对
588,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00,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7059%;反对 588,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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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9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意 12,07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64%;反对 587,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45%;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86,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56%;反对 587,5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691%;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53%。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

    同意 12,07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64%;反对 555,6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829%;弃权 47,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86,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56%;反对 555,6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029%;弃权 47,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15%。

    2.3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 12,07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64%;反对 555,6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829%;弃权 47,000 股(其中,因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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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86,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56%;反对 555,6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029%;弃权 47,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15%。

    2.4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意 12,07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64%;反对 551,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498%;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86,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56%;反对 551,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152%;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92%。

    2.5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 12,07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64%;反对 551,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498%;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86,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56%;反对 551,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152%;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92%。

    2.6 限售期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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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2,07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64%;反对 551,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498%;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86,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56%;反对 551,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152%;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92%。

    2.7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 12,07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64%;反对 551,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498%;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86,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56%;反对 551,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152%;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92%。

    2.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意 12,07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64%;反对 541,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2717%;弃权 61,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86,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56%;反对 541,5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085%;弃权 61,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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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 12,07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64%;反对 551,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498%;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86,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56%;反对 551,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152%;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92%。

    2.10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 12,07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64%;反对 541,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2717%;弃权 61,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86,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56%;反对 541,5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085%;弃权 61,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5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088,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560%;反对 584,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09%;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00,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7059%;反对 58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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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064%;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01,243,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5%;反对
584,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5%;弃权 4,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00,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7059%;反对 584,5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064%;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五)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088,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560%;反对 584,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09%;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00,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7059%;反对 584,5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064%;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六)审议通过《关于与王莺妹女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118,9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942%;反对 55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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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726%;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关联股东对本
议案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30,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365%;反对 554,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758%;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01,256,6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7%;反对
560,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5%;弃权 15,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088,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560%;反对 584,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09%;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关联股东对本
议案已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01,243,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5%;反对
573,6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8%;弃权 15,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十)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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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401,243,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5%;反对
584,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5%;弃权 4,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00,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7059%;反对 584,5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064%;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01,321,9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29%;反对
506,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0%;弃权 4,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78,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388%;反对 506,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735%;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王莺妹女士免于以要约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208,1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977%;反对 454,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32%;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1%。关联股东对
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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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319,4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988%;反对 454,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58%;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53%。

    (十三)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

    同意 401,37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3%;反对
448,6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7%;弃权 4,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335,9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434%;反对 448,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89%;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拟减持公司持有的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01,372,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6%;反对
362,1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1%;弃权 97,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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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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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良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凌   霄




                                                    201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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