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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安娜: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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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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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富安娜

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

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向公司董

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富安娜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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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

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在中

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补充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17年9月13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南光路富安娜

工业大厦公司二楼总裁办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2017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9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24,323,2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31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4,204,8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300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18,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3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78,1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426 %。
                                     3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

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同意选举林国芳先生、陈国红女士、何雪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成员。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选举结果如下:

    (1)选举林国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324,199,896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324,199,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4
数的 99.962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 2,854,73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2%。

    (2)选举陈国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324,199,896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354,90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324,554,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714%。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 3,209,63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96%。

    (3)选举何雪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324,199,896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324,199,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2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 2,854,73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2 %。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同意选举张龙平先生、张燃先生、郑贤玲女士、孔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成员。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选举结果如下:

   (1)选举张龙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24,199,896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473,200股。

                                      5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24,673,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1079%。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3,327,93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1%。

   (2)选举张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24,199,896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24,19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20 %。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854,73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2%。

   (3)选举郑贤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24,199,896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24,19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20 %。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854,73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2%。

   (4)选举孔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24,199,896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24,19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20%。


                                  6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854,73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2%。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

的议案》

    同意选举武健先生、徐庆贤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选举结果如下:

   (1)选举武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24,199,896 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24,19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20 %。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854,73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2%。

   (2)选举徐庆贤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24,199,896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236,60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24,43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349%。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3,091,33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32%。

    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425,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1%;
                                    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78,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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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张文


                                             经办律师:
                                                             王银红




                                                         201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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