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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安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30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富
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的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占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
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预留所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孙辉
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龙平


签名:




独立董事:孔   英


签名:




独立董事:张   燃


签名:




独立董事:郑贤玲


签名:




                                                      2018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