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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琳先生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2018-07-17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5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琳先生
                          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增持公司股
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号).
       2018年7月1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琳先生的通知:其于2018年7
月10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1,800,000股。至此,宋
琳先生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1、本次增持详细情况
序号     增持日期         金额(万元)     股数(股)   均价(元/股) 比例(%)
1        2018年7月10日    247.15           450,000      5.4922        0.1004
2        2018年7月11日    188.65           350,000      5.3900        0.0781
3        2018年7月13日    544.64           1,000,000    5.4464        0.2232
          合计            980.44           1,800,000    5.4469        0.4017

       2、本次增持前,宋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3,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6.38%;本次增持后宋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4,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6.78%。
    二、律师发表意见
    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琳先生本次增持事
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事务所认为:
    1、增持人宋琳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3、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
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
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1、本次股份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
的规定。
    2、宋琳先生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增持
期间以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