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独立董事意见2018-07-10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
议于 2018 年 7 月 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
此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持有的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处理安排的意
见
对公司持有的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债
权的处理是公司基于现实实际情况全力保障相关欠款的正常回收与宁波智莲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智莲”)做出的安排,相关债务清
偿前,宁波智莲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相关安排具有合理性,
符合公司现实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责任人
徐蕾蕾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意见
盛世骄阳 2017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责任人徐蕾蕾按照其与公司在重大资产重
组中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现金补偿,有利于保护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综上所述,我
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亮 陈永利
许春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