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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12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余鸿律师、孙文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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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于本次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
        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 14:00 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
        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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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 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62,940,659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66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5,12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43%。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
        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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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除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外, 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余   鸿 律师




                                                孙   文 律师




                                                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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