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 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 254 号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2019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2: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 知,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3:00—11 月 15 日下午 3: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20,048,73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329%。其中参与表决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 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0,132,47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57%。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131,423 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3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3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0,181,2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34.018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8,131,42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3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 3 项。本次股东大 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该等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制) (1)选举周发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40,181,211 股;同意 140,176,411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131,423 股;同意 8,126,62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0%。 (2)选举廖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40,181,211 股;同意 140,175,711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131,423 股;同意 8,125,92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 (3)选举易增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40,181,211 股;同意 140,175,711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131,423 股;同意 8,125,92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 (4)选举甄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40,181,211 股;同意 140,175,711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131,423 股;同意 8,125,92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 (5)选举李臻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40,181,211 股;同意 140,175,711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131,423 股;同意 8,125,92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 (6)选举王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40,181,211 股;同意 140,175,711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131,423 股;同意 8,125,92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周发展先生、廖凯先生、易增辉先生、甄峰先生、李臻先 生、王辉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 积投票制) (1)选举罗守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40,181,211 股;同意 140,175,711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131,423 股;同意 8,125,92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 (2)选举伍利娜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40,181,211 股;同意 140,181,211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131,423 股;同意 8,131,42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3)选举周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40,181,211 股;同意 140,181,211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131,423 股;同意 8,131,42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罗守生先生、伍利娜女士、周艳女士当选为贵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采 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袁照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40,181,211 股;同意 140,176,411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131,423 股;同意 8,126,62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0%。 (2)选举陈延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40,181,211 股;同意 140,175,711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131,423 股;同意 8,125,92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袁照云先生、陈延风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 254 号)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 炯 签字律师: 郭 琼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董 楚 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