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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普斯金: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17-11-17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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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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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罗普斯金”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
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由本所经办律
师(“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罗普斯金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
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罗普斯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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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罗普斯金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罗普斯金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罗普斯金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

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太东路 2777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网 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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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十五日。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

下午 14:00 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太东路 2777 号三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公司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

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2017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罗普斯金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

召开,决定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共计 352,392,000 股,占罗普斯金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70.113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罗普斯金的部分董事、监事和全体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

出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

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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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罗普斯金《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形式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

所律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罗普斯金《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监事辞职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2,392,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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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

律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

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其他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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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靖                     林岚


                                                  经办律师:
                                                                文亦佳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