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18-033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24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23日—2018年4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15:00至2018年4月24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高发科技工业园4号厂房英威腾大 厦公司五楼北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 主持。 1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203,777,7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006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3,430,1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960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7,6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6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118,583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1.871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464,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64%; 反对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5%;弃权 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805,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2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31%;反对3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6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2、《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464,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64%; 反对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5%;弃权 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05,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31%;反对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216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3、《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8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0%; 反对2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6%;弃权13,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825,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12%;反对2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867%;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1%。 4、《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465,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66%; 反对 29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0%;弃权 13,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805,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59%;反对29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20%;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1%。 5、《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96,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1%; 反对28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8%;弃权1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37,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 3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97%;反对 2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989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6、《关于续聘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483,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 反对 29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2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27%;反对 29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08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威腾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4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