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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威腾: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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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064             传真(Fax):(0755)83243108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英威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英威腾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7
号》”)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拟实施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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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
见。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发
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
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
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
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
影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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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由深圳市英威腾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09]1359号文)核准,公开发行1,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10]15号文)同意,并于2010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
券简称“英威腾”,证券代码“002334”。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
询,英威腾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5422.571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黄申力
成立日期           2002 年 4 月 15 日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A7 栋 501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362836219
                   电气传动产品(包括变频器、电梯驱动及控制产品、轨道交通及相关
                   行业的电气传动及电气化产品)、工业自动化产品(控制器)、新能源
                   产品(包括光伏逆变器、动态无功补偿器、UPS 不间断电源)和各种
                   软件的研发、设计、系统集成、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以上不含限
经营范围
                   制项目);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人力资源
                   服务;房屋租赁、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自有知识产权的转让。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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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9年4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
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
董事李颖、杨林进行了回避表决。

    2019年4月2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信达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
序及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
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根据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认、董事会及监事会相关决
议、独立董事意见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
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
的要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
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
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
原则的相关要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劳动合同
和社保清单以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英威腾国内营销
中心、传动事业部核心骨干人员,含事业部总经理(负责人)、核心管理团队和
核心业务(技术、销售)骨干,同时,适度考虑集团职能支持部门(管理、技术
等)人员。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共计61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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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认购情况确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
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小项的相关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本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
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五)项第2小项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
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
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期解锁,锁定期最长24
个月。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六)项第1小项的相关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深圳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营销
事业部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度应对相关激励对象奖励1,876.64万元,
该等奖金按照等价值股票兑现给激励对象,以审议本计划的董事会召开前60个交
易日平均收盘价5.84元测算,激励对象可获受321.00万股。该等奖励股票通过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兑现,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21.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比例为0.4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任意时间内累计存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其中,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任意时间内累
计存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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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小项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
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
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
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七)项的相关规定。

    10、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信达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
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依据、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
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
提及支付方式;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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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19年4月15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英威腾: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2019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其中关联董事
李颖、杨林回避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2019年4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备忘录第7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
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2019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认为:(1)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编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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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备忘录第7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
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综上,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信达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
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
《备忘录第7号》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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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备忘录第7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
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
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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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   炯                                 张   炯




                                               _____________

                                                  张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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