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恒盛: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2018-07-10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8-054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恒盛”、或“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7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18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
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51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或“本次问
询函”)。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复核,
并形成书面说明如下:
问询函问题:
2018 年 6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7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其中对于问题五的回复,你公司对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加的原因解释为 2017 年将应收关
联方漳州耐欧立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耐欧立斯”)的房屋租赁款由原先科目“其
他应收款”重分类为“应收账款”,故而应收账款余额由期初的 91.7 万元增至 299.6 万元。
对于预付账款由 173.6 万元变动为 275.5 万元的原因解释为 2016 年年度审计时将公司对耐欧
立斯的预付账款 275.5 万元和对耐欧立斯的应付账款 101.9 万元进行了对抵,双方协商同意
延迟至 2017 年再补足合同约定的预付款。
我部对上述会计处理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就以下问题进行说明并补
充披露:
1、请进一步说明将房屋租赁款由“其他应收款”重分类为“应收账款”的原因、依据
和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
是否构成会计差错,是否应当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
项出具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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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进一步说明你公司 2016 年已对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对抵处理后仍将应付款项
对应金额支付给耐欧立斯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对抵处理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
就上述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3、根据回复,你公司长期未能收回对耐欧立斯的应收账款的原因系对其提供了相对宽
松的信用政策,并认为其有付款能力。请详细说明信用政策及超出信用期款项的具体情况、
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详细情况,并结合耐欧立斯与你公司的关联交易占其相关业务的比例、
耐欧立斯对其他第三方的款项支付情况、耐欧立斯其他股东是否与你公司对等为其提供资
金支持及回款条件等,进一步分析说明你公司与耐欧立斯相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
以及超信用期未能收回款项是否涉及变相财务资助。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出具专项意
见。
回复如下:
1、2017 年公司将应收房屋租赁款列示在“应收账款”科目的原因是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资产类科目 1122.应收账款规定 “本科目核算企
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公司认为提供房屋租赁收入与
经营活动相关应该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更为合理,故 2017 年公司将应收房屋租赁款在
“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公司未调整 2017 年期初数的原因是考虑该房屋租赁款余额不大,
占公司期末应收账款的比例很小,并且均已计提了坏账准备,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判
断的影响较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九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正规定”第四节“前期差错更正”中规定“一、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
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因此公司该项
差错属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九章“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第四节“前期差错更正”中规定“二(一)、不重要的前期差错
的处理: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
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
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故公司针对该项差错未追溯调整
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公司自 2017 年开始对应收的房屋租赁款计入“应收账款”,并按照一致
性原则进行核算。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了专项意见,具体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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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的回复》。
2、公司 2016 年已对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对抵处理后仍将应付款项对应金额支付给
耐欧立斯的原因及说明:
2016 年末,公司应付耐欧立斯 101.9 万元为兰州风光互补路灯项目一期应结算尾款,预
付耐欧立斯 275.5 万元为兰州项目二期应预付部分,二者款项性质相同,双方协商同意先将
二期预付款偿还一期应付尾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
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将预付账款、应付账款进行对抵以净额列示,故一期款项已结清,
二期已预付款项为 275.5-101.9=173.6 万元,未支付的 101.9 万元预付款延期支付。
2017 年,耐欧立斯根据上述协商的情况,并以二期项目需提前备货排产为由向公司提
出付款要求,公司补足二期项目预付款 101.9 万元,累计预付款余额为 275.5 万元。
(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
抵销。
第二十九条 抵销权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以应收债权人的金额全部或部分抵
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方三者之间签
署的协议明确表示债务人拥有该抵销权,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债务人可能
拥有以应收第三方的金额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了专项意见,具体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问询函
有关事项的回复》。
3、截止 2017 年末,公司对耐欧立斯应收账款余额为 299.61 万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34.5
万元,账龄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易内容 期末余额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 年以上
应收账款余额 销售商品 95.70 3.95 33.57 16.93 8.70 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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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203.91 29.22 30.74 30.86 64.27 48.82
坏账准备 134.50 0.66 6.43 9.56 36.49 81.35
应收账款净值 165.11 32.51 57.87 38.24 36.49 0.00
耐欧立斯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占其相关业务比例的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项目 占耐欧立斯相 占耐欧立斯相 占耐欧立斯相
发生额 发生额 发生额
关采购比例 关采购比例 关采购比例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14.59 19.75% 28.69 6.06% 3.38 2%
房屋租赁 29.53 100% 27.27 100% 25.98 100.00%
由上表可知,公司对耐欧立斯的应收账款包含耐欧立斯租赁公司厂房形成的应收款项及
向公司采购商品形成的应收款项。耐欧立斯从公司采购商品的金额占其相关业务的比例很小。
由于耐欧立斯仅向公司租赁厂房作为经营场所,故应收房屋租赁款占其相关业务的 100%。
公司与耐欧立斯签订的合同付款条款是比照公司一般客户进行约定,但基于以下原因上
述应收款项的实际回款期较长:(1)耐欧立斯拥有的风能发电等专利技术及提供的产品和服
务对公司的新能源业务存在较大的互补性,能有效支持和完善公司的新能源系统解决方案,
因此双方基于长期合作的思路开展业务往来,故给予了较长的结算期;(2)公司与耐欧立斯
就兰州风光互补路灯项目陆续签订了合同,由于该项目合同金额较大,对耐欧立斯的生产经
营影响重大。由于兰州风光互补路灯项目二期因最终业主方原因,未能如期开展,导致公司
就该项目二期与耐欧立斯签订的采购合同也未能如期履行,耐欧立斯为此在研发、采购、生
产、人力等方面的提前投入对其形成了较大的经营和资金压力。因此双方本着长远发展、长
期合作的思路,就相互形成的往来款项的结算清理进行了磋商,同意其尚欠公司的应收账款
准予在兰州项目二期交付完毕日前陆续结清。
耐欧立斯对第三方的款项支付情况:耐欧立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支付供应商货款,近
三年应付账款余额如下表:
单位:万元
耐欧立斯 2015-2017 应付货款余额
供应商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公司 58.18 91.74 95.7
其他第三方供应商 28.81 18.30 75.69
合计 86.99 110.04 1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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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欧立斯其他股东为其提供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为耐欧立斯海外市场拓展和销售订单签
订的支持,截止 2017 年其他股东累计支持耐欧立斯实现海外订单约 895 万,其中约 66%的
海外销售订单是由其他股东或其关联方直接采购,其他股东支持的以上订单基本存在
30%-100%的预收货款比例,且基本已按合同约定回款。
综上所述,公司与耐欧立斯相关关联交易存在必要性且具有公允性。公司对耐欧立斯长
期未收回的款项是基于实际的经营需要而非变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将高度重视与耐欧立斯
业务开展情况,根据与耐欧立斯达成的往来款项结清方案督促跟踪回款,维护上市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了专项意见,具体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问询函
有关事项的回复》。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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