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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华恒盛:关于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回复2018-07-10  

						关于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问询函
        有关事项的回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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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问询函
                             有关事项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贵部 2018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的问
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 517 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已收悉,对年
报问询函中需要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的有关事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我们)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恒盛”或“公司”)
相关资料和底稿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检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回复如下:

    一、年报问询函第 1 点提到:“请进一步说明将房屋租赁款由“其他应收款”重
分类为“应收账款”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是否构成会计差错,是否应当对以前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会计师核查的主要程序及核查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应收账款科目规定 “本
科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公司认为提
供房屋租赁收入与经营活动相关应该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更为合理,因此 2017 年
公司将应收房屋租赁款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第四节“前
期差错更正”中规定“一、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由于应收租赁款期初余额
较小,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很低,因此公司认为该项差错属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九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第
四节“前期差错更正”中规定“二(一)、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对于不重要的前
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

                                      1
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
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故公司针对该项差错未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
务报表。

    我们采取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检查了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收款情况等;询问
了管理层关于调整房屋租赁款核算科目的原因及依据。


    我们认为:①公司将应收房屋租赁款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② 上年应收房屋租赁款在其他应收款核算,由于余额较小,低于重要性水平,
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很低,该会计差错为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公司在本期予以
更正,不对以前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该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年报问询函第 2 点提到:“请进一步说明你公司 2016 年已对预付账款和应
付账款进行对抵处理后仍将应付款项对应金额支付给耐欧立斯的原因和合理性,是
否符合对抵处理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会计师核查的主要程序及核查意见:

    2016 年末,公司应付耐欧立斯 101.9 万元为兰州风光互补路灯项目一期应结算尾款,
预付耐欧立斯 275.5 万元为兰州项目二期应预付部分,二者款项性质相同,双方协商同
意先将二期预付款偿还一期应付尾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将预付账款、应付账款进行对抵以净额列示。
    2017 年,耐欧立斯根据上述协商的情况,并以二期项目需提前备货排产为由向公司
提出付款要求,公司于 2017 年补足二期项目预付款 101.9 万元,年末累计预付款余额
为 275.5 万元。


    我们采取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询问管理层关于 2016 年末将预付账款和应付账
款对抵的原因;检查相关购销合同、补充结算协议、银行付款单据等;对预付账款进
行函证。


    我们认为:①公司 2016 年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将预付账款和应付账
款对抵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②公司在对抵处理后仍将应付款项对应金额支
付给耐欧立斯符合合同结算条款的约定。


                                       2
    三、年报问询函第 3 点提到:“根据回复,你公司长期未能收回对耐欧立斯的应
收账款的原因系对其提供了相对宽松的信用政策,并认为其有付款能力。请详细说
明信用政策及超出信用期款项的具体情况、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详细情况,并结合耐
欧立斯与你公司的关联交易占其相关业务的比例、耐欧立斯对其他第三方的款项支
付情况、耐欧立斯其他股东是否与你公司对等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及回款条件等,进
一步分析说明你公司与耐欧立斯相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以及超信用期未
能收回款项是否涉及变相财务资助。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会计师核查的主要程序及核查意见:

    公司应收耐欧立斯的账款余额为 299.61 万元,包含耐欧立斯租赁公司厂房形成的
应收款项 95.70 万元及向公司采购商品形成的应收款项 203.91 万元。耐欧立斯从公司
采购商品的金额占其相关业务的比例很小。由于耐欧立斯仅向公司租赁厂房作为经营场
所,应收房屋租赁款占其相关业务的 100%。

    公司与耐欧立斯签订的合同付款条款是比照公司一般客户进行约定,但基于以下原
因上述应收款项的实际回款期较长:(1)耐欧立斯拥有的风能发电等专利技术及提供的
产品和服务对公司的新能源业务存在较大的互补性,能有效支持和完善公司的新能源系
                                                                        (
统解决方案,因此双方基于长期合作的思路开展业务往来,故给予了较长的结算期; 2)
公司与耐欧立斯就兰州风光互补路灯项目陆续签订了合同,由于该项目合同金额较大,
对耐欧立斯的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由于兰州风光互补路灯项目二期因最终业主方原因,
未能如期开展,导致公司就该项目二期与耐欧立斯签订的采购合同也未能如期履行,耐
欧立斯为此在研发、采购、排产、人力等方面的提前投入对其形成了较大的经营和资金
压力。因此双方本着长远发展、长期合作的思路,就相互形成的往来款项的结算清理进
行了磋商,同意其尚欠公司的应收账款准予在兰州项目二期交付完毕日前陆续结清。

    耐欧立斯其他股东为其提供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为耐欧立斯海外市场拓展和销售订
单签订的支持,截止 2017 年其他股东累计支持耐欧立斯实现海外订单约 895 万元,其
中约 66%的海外销售订单是由其他股东或其关联方直接采购,其他股东支持的以上订单
基本存在 30%-100%的预收货款比例,且基本已按合同约定回款。


    我们采取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检查公司与耐欧立斯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检
查发票、发货单及付款单据情况;询问管理层相关交易的背景及定价依据;询问管理
层关于对耐欧立斯的信用政策及付款能力的判断依据;通过实地走访了解耐欧立斯的
经营情况;对应收款项进行函证;检查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检查对方付款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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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公司与耐欧立斯的相关关联交易有真实交易背景,符合双方的业务需
求,交易是合理的;双方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的,是公允的;应收耐欧立斯
的款项结算周期较长,是基于双方的合作需求,不存在变相财务资助。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二O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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