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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人乐: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3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人人乐                  公告编号:2018-047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9 月 11 日—2018 年 9 月 12 日

    其中: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1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集团总

部二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蔡慧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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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7,939,2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4848%。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7,890,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472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9,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12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

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杨超律师、李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97,908,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 30,6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049%;反对 30,6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宝柱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97,908,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 30,6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049%;反对 30,60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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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显荣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97,908,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 30,6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049%;反对 30,60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杨超律师、李虎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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