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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象科技:公司章程(2017年6月)2017-06-09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7〗年〖6〗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2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股批[2000]16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天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20000000000420。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TIANJIN SAIXIANG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外)海泰发展四道 9 号,
邮政编码: 30038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8,615,750 元。



                                     3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产品质量
达到国内先进和国际水平。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以子午线轮胎系列生产设备为主
的橡塑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技术及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
售、服务、转让;软件开发;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
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机电设备安装;普通货运;自有房
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天津市橡塑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董哲锦、汤静、
徐柳成、叶宗泽。其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天津市橡塑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2862 万股;董哲锦:79.5 万股;汤静:79.5 万股;徐柳成:79.5 万股;叶宗
泽:79.5 万股。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8,615,75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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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7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出质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8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出
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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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 (3)交易标
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
民币;(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人民币;(6)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进行审计及
评估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如因其他原因需

                                     11
要变更开会地点时,公司将另行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12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3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八)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九)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在 7 个工作日之内。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4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股权登记日不应变更。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5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16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1/2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1/2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1/2 以上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17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公司永久性档案一并保存。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8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1 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19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述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向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并在投票表决时回避,董事会应及时将关联股东
披露的有关关联事宜提供给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要求有关股东向股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其他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要求有关股东向股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
    由于有关关联股东未披露有关关联事宜而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决议无效。由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其他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关联股
东负责赔偿。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
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欲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或

                                  20
监事会书面提交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案除应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五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附上以下资料:
    1、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2、提名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凭证;
    3、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4、被提名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
    如果需要,公司可以要求提名人提交的上述资料经过公证。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对上述提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
件,应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决定不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按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三)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其提名人选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
的,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21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22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项提案的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与出席会
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归档,并作为公司永久性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一百零一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
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
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由
于董事空缺而补选的董事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改选产生新一届董事之日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4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
存;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
机关披露: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
行使;

                                     25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己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董事会亦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在董事会就有关的事项表决前尽快向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在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前款所述董事无表决权,其不计入参加表
决的董事人数。仅计入出席董事会董事人数。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
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
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
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尽快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

                                  26
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
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立 2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27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作用:除普通董事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应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外,独立董事可享有以下特殊的职权:
    (一)审查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8
    (七)当 2 名独立董事认为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核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认真采纳。
    (八)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使上述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
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
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29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
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 2 名),设董事
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满足以下标准的投资方案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
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未达上述标准的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可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
权总经理决策。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0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31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由董事长签发
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自董事长作出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决定或接到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述董事、监事、总经理提议时起 2 个工作日。
    如有本章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如遇紧急事态,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款
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董事签
字。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32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三
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1/2 以上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 1/2 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33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永久性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
任。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34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
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
实和完整;
    (四)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的股东名册,保管董事会印章,保证有权得到公
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
异议,并有权如实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的日
常接待和信访工作;
    (七)负责筹备公司的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八)负责办理公司和董事、国家有关部门及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35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五)~(七)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及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
    (1)总经理享有单项为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资产处置权和投
资决策权;对涉及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权和投资决策权 [ 超过 1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由总经理签
发实施。
    (2)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的经济合同,10000 万元以下(含 10000 万元)
由总经理签署,超过 10000 万元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签署。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36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7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
任。
    由于监事空缺而补选的监事的任期至本届监事会改选产生新一届监事之日
止。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2 名监事由
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1 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
职工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8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39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一)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二)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永久性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40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
则:
       1. 按法定程序分配的原则;
       2.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 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积极实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 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41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不得超过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
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时,公司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的比例。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
度进行分配。
       (五)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业绩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每次分配股票股
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否则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
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
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
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42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
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当年度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监事
会应就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表决。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做出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
    1. 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适当降低
         现金分红比例;
    3. 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4. 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
         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5.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形。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切实保障
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存在公司的股东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七) 利润分配信息的披露机制

                                    43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
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八)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4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45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 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46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连续 180 日以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47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有第二百零七条(一)、(二)、(四)、(五)项情形而
解散的,应当在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48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49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五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