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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普光电: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7-09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9-04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9年5月

22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2019年5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9年5月23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本次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40,000,0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

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

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

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16

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7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91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2           01*****345                         宣明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7月4日至登记日:2019年7月1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咨询联系人:周健

    咨询电话:0431-86176789

    传      真:0431-8617678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