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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普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9-25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准备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审查,
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介绍,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现就本次交易相

关的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
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拟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
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及其经办会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其他利害关系。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相关关联董事及股东应在相应决策程序中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初步定价公
允且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文山                       李北伟                   李传荣




                                                       201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