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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积成电子: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5-25  

						证券代码:002339              证券简称:积成电子          公告编号:2017-036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
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作出决议如
下:

       一、会议以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延长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全权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目前尚未取得正式书面核准文件。鉴于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不影响后续股票发行工作的
继续推进,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上述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前次授权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
    因公司部分子公司租赁公司的办公和生产场地,为便于出具房屋租赁发票,
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房屋租赁”,其他范围不变,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另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
公司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公司章程》修
改前后对照表详见附件一,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公
司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修改前后对照表详见附件二,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专章中的内容已
不足以囊括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部内容,公司根据最新监管要求,重新制订了《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4 日

                                        2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发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发
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调度控制系        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调度控制系
统及设备、继电保护系统、电工仪器仪表、        统及设备、继电保护系统、电工仪器仪表、
电气设备、电子器件及通信设备、公用事业        电气设备、电子器件及通信设备、公用事业
自动化系统、水资源自动化和信息化系统、        自动化系统、水资源自动化和信息化系统、
新能源利用与开发系统、视频监控及安全技        新能源利用与开发系统、视频监控及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设备及系        术防范系统、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设备及系
统的设计、制造、咨询、销售、安装、调试、      统的设计、制造、咨询、销售、安装、调试、
维修;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场)的设计、建        维修;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场)的设计、建
设、施工、维护及运营服务;电力工程的设        设、施工、维护及运营服务;电力工程的设
计、施工、安装、调试、维修、运维、监理        计、施工、安装、调试、维修、运维、监理
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及系统网络的        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及系统网络的
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        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
批准证书范围内进出口业务。                    批准证书范围内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二)项 选举和更换董事、由非职工代表       第(二)项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
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3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         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
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关         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关
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前,以专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人、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送出并电话通知确
认;(二)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后,以公
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无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经公司股东大会
                  无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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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开。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说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明原因并公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为出席。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的,视为出席。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内行使表决权。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份总数。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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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
                                             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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